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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府秘文字第0912164633號函頒
-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
- 第三條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 第四條
本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第五條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 第六條
申請人至本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應用檔案。
- 第七條
本府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府為之,並應當日歸還;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應用完畢歸還,應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 第八條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三)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者,本府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如因而造成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並依損毀國家財產之規定處理。
- 第九條
本府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第十條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前項之收費,應由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服務諮詢:省府檔案中心 電話:(049)239-4762 E-mail:n9592@ems.tp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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