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資料館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臺灣省政府第四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95年9月20日臺灣省政府第1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年11月21日臺灣省政府第39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資料館場地功能及維護設施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資料館場地借用單位以各級公務機關及非營利性之公益團體為限。

三、本府資料館出借場地以國際會議廳、中庭、宴會廳、會議室、簡報室、接待室為限。

四、本府資料館出借場地之用途,限以舉辦公務性集會、藝術表演、學術研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或政黨活動。

五、場地借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十天前,檢附活動企劃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如附表),經同意借用登記,應繳交保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場地使用費、電費分攤、清潔費(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後方得入場佈置。場地使用後,於次一上班日前恢復原狀,經確認後發還保金。未能恢復原狀者,保金不予發還。

六、本府資料館活動場地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下列時間不外借:

(一)夜間使用者。

(二)周六、日新館場地。

(三)星期一及國定例假日。

七、對於已申請同意借用之場地,如遇有臨時緊急狀況或特殊需求者,本府得協調場地借用單位延期或另覓地點舉行。

八、場地借用單位對於使用場地之各項設施應善盡維護責任。使用後之廢棄物等,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清除,場地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九、使用場地如須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徵得本府管理單位(資料室)同意,不得擅自張貼,影響觀瞻。

十、借用多國語言立即翻譯系統之單位,須自備翻譯人員至現場進行翻譯工作。

十一、借用場地設備,應由本府管理單位(資料室)專業人員操作或監督,機房重地不得進入,以維安全。

十二、場地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借用;於經同意使用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者。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未經本府同意將申請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損資料館建築或設備,經本府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活動項目或內容,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者。
(五)其他經認定不宜借用者。

十三、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公共秩序之維持應由申請借用單位負責,並知會本府。

十四、本府人員配合各公務機關活動需要,在辦公時間以外時間工作,其加班費及誤餐費依本府之給付標準,由借用單位支付。

十五、借用單位為政府機關,辦理公務相關活動時,有接待司、處長層級以上或重要貴賓留宿之必要者,得另向本府申請使用荷園招待所住宿清潔費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申請表格)。

十六、本府資料室各陳列、展室開放民眾自由參觀。參觀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星期一及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參觀。

十七、 機關團體參觀陳列、展室時,有導解說之必要者,應以組團於參觀日一週前申請預約導服務。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